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趙金慧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柏梅 法定代理人 趙家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 律師被告 李嘉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志辰
許宥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03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王怡蓁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