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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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王琬 如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林殿富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109年7月15日│3,000元│QD0000000│││││行│││││├──┼─────────┼─────────┼──────┼──────┼──────┼──┤│002│林殿富│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109年7月15日│6,482元│QD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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