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再抗告人 葉庭瑜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葉庭瑜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34號),提起抗告,已經本院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再行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主辦)
法官李麗玲法官吳秋宏法官李麗珠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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