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81號聲請人 李育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柏松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