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喜珍
宋晉頤
一、債務人范喜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范喜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喜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晉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