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最後住所.上列當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土地坐落苗栗縣○○鎮○○段230之401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5,0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鎮○○段230之230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均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榮民,於民國(下同)80年10月9日死亡,遺有財產即坐落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1年度家催字第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依退輔會97年3月3日輔壹字第0970002618號函修正「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柒、歸屬國庫之遺產移交…例外:82年9月17日(含)前亡故榮民之遺產,於繼承期限屆滿,未完成繼承者,依法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歸屬國庫。為利遺產之移交並保證代處理遺產依法標售變價後,交付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
4項暨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級土地登記謄本、台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家催字第67號裁定書影本、公事催告裁定登載新聞報紙。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開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分別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退輔會依此規定,經行政院81年12月14日81防40297號函核定後,於82年1月20日公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並於83年11月1日、86年5月29日及88年5月11日修正發布,依該辦法第8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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