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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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802號上訴人 楊繼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楊繼祿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的理由,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究竟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認定的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三、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仍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徒稱:我於犯後,已坦白認罪,且我羈押在監所時,看見前來面會的雙親,均已高齡八、九十歲,且身影佝僂、白髮蒼蒼,並規勸我不要再犯錯,我即發誓在出監後,絕不再碰觸毒品,另家中一向都由我照料,但我現在身體健康欠佳,女兒又因發生車禍,休學在家靜養,復尚未與肇事者達成和解,令我憂心不已,請考量前述情況,裁定准許我因本案經第一審判決所宣處之有期徒刑7月,得以易科罰金,俾給我自新及照顧家人的機會等語。經核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之形式要件。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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