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福廷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福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廷因銀行法案件,經判處罪刑,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9月23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51號函及所附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程克琳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