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宗彥 被告 陳孟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唐玥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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