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0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69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8,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 官 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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