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吳羽虹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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