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之物,價值僅新臺幣約數千元,部分贓物並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不大,惟被告有多次前科,素行不佳,且甫出獄後,約四個月又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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