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