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三八七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上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