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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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聲請延展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6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5年度聲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5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