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 董靜敏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上訴人 曾小娟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8年3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威宏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