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崑煇選任辯護人孫嘉佑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244、10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崑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沈崑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與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等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本院押票1份在卷可稽(見107易1458本院卷第38、41-1頁)。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被告應自108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