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宥霖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