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昭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昭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昭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5年
8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年8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於105年8月1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
8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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