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宣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永杰 代理人 朱容 徵選任辯護人 陳威霖 律師
陳又寧 律師 羅秉成 律師被告 黃允隆
鄭志男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 律師羅秉成律師被告 張炤隆 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
李文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85號、101年度偵續字第13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宗穎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