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郎
倪玉(原名朱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郎
倪玉(原名朱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