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啟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啟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啟川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㈠97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又於98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上開㈠㈡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5年4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
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