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聲請人 張曉薇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亦應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目前因扶養未成年子女無法工作而無收入,現僅依賴配偶每月薪資維持一家五口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實難負擔高達新臺幣(下同)6,020元之郵務送達費,爰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案列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前向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附卷為憑(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卷第28頁、本院卷第14至16頁)。又觀之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內容,經本院形式審查,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