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至136年9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6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3,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9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299,97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3│建│7244.00│10000分之37│└──┴───┴────┴────┴───────┴─┴──────┴─────────┘┌──────────────────────────────────────────┐│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五│六│││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4│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18層樓房│69│53│12│平│鋼筋│14│2.│平│全部│││29│園南路370巷○○區○○段│鋼筋混凝│.8│.3│3.│方│混凝│.2│11│方│││││號15樓之3│53地號│土造│8│9│27│公│土造│9││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6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立人段26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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