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乃燕
莊秋金 共同 陳裕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鑫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3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