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進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