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呂吉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參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8,853元,係分別內含電信費3,442元、4G行動優惠提前解約終端設備補貼款408元、4G行動優惠提前解約電信費用補貼款5,003元,惟該補貼款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不無疑義(按如為違約金,因違約金原則即為損害賠償性質之總和,應不得再就違約金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是本院於105年5月27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說明之,惟債權人於105年5月30日收受函文後,逾期猶迄未陳報,從而,關於債權人請求補貼款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因法律關係未明尚難逕為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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