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林國明 訴訟代理人 林尤清 被告 蔡偉仁
廖銹卿 社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7,54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82.65㎡(約25坪)×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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