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21號

原告 謝清水

被告 郭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貴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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