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