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81號聲請人 曾朝棟 相對人 曾煥採 關係人 張桂香
曾朝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彩 又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煥採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朝棟(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煥採(下稱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因重度精神病症,有表達力不足、自言自語,偶而會突發性發怒、辱罵,情緒控制障礙,尤其晚上更加顯著,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有身心障礙證明可證,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法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媳張桂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相對人為目前因精神障礙(慢性精神分裂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情,有東元綜合醫院104年5月20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又本件俟程序監理人提出評估報告後(如有查訪相對人之必要,請先與聲請人確認相對人之情緒狀況為宜),再定期開庭審理;另相對人若有聲請人及關係人曾朝慶等2人以外之子女,亦請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到院,並請先向程序監理人說明之,均此附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