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聲請人 劉文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明淵吳銘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吳明淵即吳銘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本票票號為「CT-00000000」之記載是
否有誤?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109年2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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