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芳綺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張芳綺就經濟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辦理筏子溪東海橋至知高圳環境整理工程用地價購案,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東立 有何法律上利害衝突?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張東立名下被價購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 林家合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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