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