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市○○路○○○號1樓)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