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 律師
徐嘉明 律師 曾耀賢 律師 馬偉涵 律師被告 侯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