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3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興選任辯護人程才芳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程才芳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程才芳律師於民國102年6月4日經被告委任擔任辯護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至此,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