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天祥 被告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美瑋 (Mei-WeiCh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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