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軒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69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原告未據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