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高耀明
張彩薇 被告 吳上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