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陳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30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