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被告 周明雄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謝宏明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告周明雄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謝宏明、周明雄互相,及告訴人 周陳媚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