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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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華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華民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4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508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7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36號判處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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