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征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禮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宜芬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萬2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