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230號債權人 熊治璿 即 熊梓檳
熊怡晴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一、㈠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
技有限公司、李泰龍應向債權人熊治璿即熊梓檳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
技有限公司、李泰龍應向債權人熊怡晴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