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5號上訴人即被告藝靜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侑靜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蔡精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萬940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萬9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