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江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①94年4月27日、②94年5月19日(嗣於95年10月5日變更權利內容等)、③94年9月28日以①附表建物編號1、②附表土地編號1及建物編號1至3、③附表建物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20,000,000元、②85,000,000元、③8,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4年4月25日、②94年
5月19日、③94年9月23日起至①124年4月25日、②125年10月5日、③124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⑴94年3月18日、⑵⑶95年8月25日邀同第三人⑴甲○○、茆馨月、 林秀霞 、⑵⑶甲○○、茆馨月、 王景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⑴4,900,000元、⑵10,000,000元、⑶50,000,000元,詎債務人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月9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尚欠聲請人46,069,2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切結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4月7日、98年3月23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4月8日、98年3月27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12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光明││68│雜│4015.63│全部│江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89│斗六市○○段68│雲林縣斗六市斗│2層鋼骨造│一層728.33│938.││全部│江揚科技股份││0││地號│工二路90號││二層197.59│90│││有限公司││1│││││屋頂突出物│││││││││││12.98│││││├─┼───┼───────┼───────┼───────┼─────┼──┼─────────┼──────┼──────┤│0│393│斗六市○○段68│雲林縣斗六市斗│3層RC鋼骨造│一層394.12│860.││全部│江揚科技股份││0││地號│工二路90號││二層178.29│85│││有限公司││2│││││三層260.16│││││││││││梯間28.28│││││├─┼───┼───────┼───────┼───────┼─────┼──┼─────────┼──────┼──────┤│0│398│斗六市○○段68│雲林縣斗六市斗│1層鋼筋混凝土│一層191.13│191.││全部│江揚科技股份││0││地號│工二路90號│造││13│││有限公司││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