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辜瑞棠 相對人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該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在案,並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