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0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