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金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